风声|被害孩子无法获精神赔偿,戒网瘾送豫章书院结局凄凉
针对精神损害赔偿等请求,原告人的代理律师在庭审中指出,受害人目前的心理疾病与豫章书院的这段经历具有因果关系,因而原告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有据、于情合理。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赔偿学费、往返豫章书院的交通费、维权的交通费、律师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范畴,依法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治疗费用、医疗费用等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因原告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法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
然而,这一驳回判决固然是严格依照现有证据做出的判决,但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也并非不存在可予支持的空间。 就法律规定而言,虽然2021年修订的《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75条第2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但是,本条款中“一般”的表述也为法院的个案裁量提供了空间。
而且,实践中也同样存在精神损害赔偿的先例,如最高检发布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0)》中的一则案例显示,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对牛某某涉嫌强奸案依法提起公诉,并支持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最终,牛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害人获得一次性赔偿精神抚慰金三万元。该判例也为此后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认定,提供了一个值得借鉴和参考的例证。
卢梭曾在《爱弥儿》中谈到,教育应当是影响受教育者心灵和助益其发挥潜能的伟大事业,但是这一过程却在豫章书院里沦为对孩子的控制和施暴,不禁令人叹惋。
本次判决通过对被告人做出的惩罚,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上百个遭到折磨的孩子们一个迟来的慰藉。但“豫章书院案”的争议仍未平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周某某、赵某某当庭表示上诉,意味着在二审过程中,受害人方可能会以更周全的证据准备,针对被告人的定量、量刑以及附带民事赔偿问题提供更多的材料,以尽最大努力为受害者争取更多的权益。
而豫章书院案何以发生,以及未来如何避免同类案件,更值得法庭之外的社会与家庭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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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萧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