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看病拔牙6天后死亡,老村医非法行医获刑背后
▲火山村。受访者供图
判决书显示,1992年10月13日,金平县卫生局给赵先生发了《开业执照》,准许他开业行医,执业范围“草药诊所”。同日,县卫生局出具《关于批准个体开业行医的通知》,批准赵先生在全县范围内开业行医,医疗范围为西医。1999年5月10日,赵先生考试合格,拿到了“乡村医生中医药培训合格证”。
赵女士告诉记者,由于收入微薄、难以维持生活,1999年之后父亲离开村公所,回家务农。但由于多年积累的名气和信任,村民还是喜欢找他看病,周边寨子甚至更远的地方,都有村民不惜多跑几里路专门来找他。2011年左右,一家人从山上搬到乡里,盖起了房子,父亲便在家里的一楼接待病人。
2019年,赵先生被人举报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也不具备医师资格的情况下在家中行医,金平县卫生健康局责令他停止诊疗活动。
赵女士表示,根据卫健局的要求,父亲不再接待病人,但仍然不断有人想来找他看病,于是他一个人“躲”回位于山上的老房子。但一个月后,父亲下山,想找他看病的人又来了。
03
事出有因,于法不合
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何智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或者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都可以进行行政处罚,但并不意味着要进行刑事处罚。如果非法行医的行为在结果上没有侵犯民众的身体健康,那么就不具备结果不法。
“非法行医只有情节严重,才会承担刑事责任。假如行为主体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死亡没有因果关系,那么他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仅会构成行政违法。若证实确实有关,则构成犯罪。”何智娟说。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表示,过去我国医疗资源缺乏,赤脚医生在民间扮演着重要角色。为了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的医疗安全,在1997年修订刑法时,新增设了非法行医罪。医学系专业领域,与人身安全息息相关。如无专业技能和证件,超出国家管理制度范畴,可能严重危害患者人身安全,违反国家医疗管理制度。
“1992年金平县卫生局发的《开业执照》,只能证明赵先生具备开展诊疗活动资格,不能代表其行医合法。”赵良善说。
西南某县卫健局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2004年起实施的《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明确,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乡村医生证书,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方可继续执业,但只能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因此,赵先生的“无奈之举”虽事出有因,但于法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