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报案反被查的“强奸犯”?一起迷案的“司法死结”


董的辩护律师认为,丹丹自述“从6岁开始被多次性侵、插入阴道子宫里面、有拉扯感、大出血”。如果这些话属实,那处女膜肯定不存在,更不可能仅有较小的裂口,这都不符合基本的医学常识。

律师同时提出,这份《门诊病历》不具有合法性,上面没有记载身份信息、具体病例,附件也没有检查照片。

其次,该病例关于“11点处见较小的陈旧性破裂口”内容,与田医生的录音内容存在矛盾——田医生明确承认当时检查时认为是“略微有点松弛”,没有认定有破裂口,后来经过产科主任赵建云的查看,才出具了“处女膜有较小破裂口”的结论。

这个门诊病例由田医生签名,却不是田医生检查出来的,不能代表田医生的个人观点,是受其他人影响之后篡改的结果,不具有合法性。

“世界上没有这么坚韧的处女膜。”律师在法庭上感叹。

针对重新鉴定的提议,法庭未置可否。

全案只有一方孤证

目前只有丹丹一方的笔录,这是一个孤证。经过2024年5月17日和2024年7月12日两次开庭,董万军全程不认罪,目前只有丹丹一方的笔录,这是一个孤证。而且,丹丹及其母亲、代理律师等一律没有出庭。

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或者暴力伤害案件,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时,应当采取同步录音录像等措施,尽量一次完成。

《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第二十四条,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应当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全程不间断进行,不得选择性录制,不得剪接、删改。录音录像声音、图像应当清晰稳定,被询问人面部应当清楚可辨,能够真实反映未成年被害人回答询问的状态。录音录像应当随案移送。

本案属于以上法律规定的情形,应当在询问丹丹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并随案移送,目前在案卷宗未见以上证据。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以外,在规定的办案场所外讯问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对讯问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 方法取得的供述,应当排除。

本案案卷中,缺少丹丹的询问同步录音录像,如果最终无法提供,且经辩护人查阅,丹丹所有笔录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比如,起诉书指控不明,多次为几次不明,每次发生在什么时间不明,采用暴力、语言威胁等手段没有其他证据印证。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指控显然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

针对处女膜前后矛盾一事,检察官王文静选择视而不见,竟然当庭说处女膜不破,也可能多次被强奸,可能是丹丹体质问题,处女膜非常坚韧。但她却没有证据证明丹丹是特殊体质,也没拿出具体案例来论证。

母女二人前后反应失常

一个逻辑是,如果丹丹长年被董万军性侵,案发时已经14岁了,肯定拒绝和董接触,但就在董报警的前几天,丹丹仍主动去董家里,撞见了董和其母亲。

律师认为,丹丹如果长年多次被强奸,母亲发现后会第一时间告知父亲,并可能报警,但母女二人非但不告知、故意隐瞒,还长达数日向董万军索要钱财,再结合录音里丹丹说“就算我提前挣钱吧”之类的话,母女两人的行为反常。

案发前,母女二人主动来到董万军家,以判重刑、以死相逼、多次殴打不断向董施压,以索要十万元钱,并逼迫董在她们提前准备好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保证书》上签字。董万军为了掩盖和丹丹母亲的家丑,也为了弥补丹丹撞见尴尬场面,心里过意不去,被迫签了字,并且支付5000元,以求息事宁人。这一过程,母女两人均录了音。

由检方提供的这些录音,既没有原始载体,也未经过法定的扣押、提取程序,却仍然被当做证据移送。检察院作为审查起诉机构,对这些明显不具备证据能力的录音依然移送法院,作为重要证据指控董万军犯罪,已经是伪造证据的直接责任人。

按双方的说法,母女两人后来将价钱涨到十万,还多次对董万军辱骂、殴打。董万军认为无理取闹,不堪其扰,才报警告对方敲诈。

试想,如果董万军真的强奸了丹丹,她们再怎么滋扰,董也不敢报警。这样做岂不是自投罗网?

认罪认罚的“司法死结”

在董万军一案中,认罪认罚如影随行,就像他的影子。

审讯他的公安与起诉他的检察官,劝他认罪认罚;甚至连法官,也不时提醒他认罪认罚。

因批捕未成,临释放的那天,朱警官把董万军从看守所提到刑警大队,从晚上7点连续审讯到第二天凌晨2点,不让休息、不让睡觉,反反复复让董万军承认强奸。董没承认,朱一巴掌打过来,董晕了过去,至今耳鸣不已。

直到徐昕团队的介入,董万军自始至今都是拒不认罪,态度强硬。

请注意,董万军被指控的是涉嫌强奸未成年少女,这个罪名对应的刑期可在十年以上。但凡证据扎实一点,就不可能扛过37天。先是检方未予批捕,两次开庭至今董仍是取保状态,这说明证据链存在重大瑕疵。

2022年9月23日,检察院以证据不足对董万军不予批捕,却在2024年3月17日,相隔一年半之久提起公诉,这期间没有任何新证据提交,只有丹丹母女与其同学的笔录。本来是证据不足,补充的证据对董万军有利,反而说他构成犯罪,这种指控逻辑简直是视法律如儿戏。

按理,未能批捕的案件,公安改为取保,一年后自动撤案。但是,现行的公检法运作模式,一旦撤案,是要终身追责的。不光是承办人员受处分,所在的派出所与公安局都会受到连累。这样,认罪认罚制度就成了制胜法宝。

另一方面,能支撑公安、检察院合力推动的杀手锏,是丹丹母亲的“信访不信法”,她的不断上访为自己提供了新的筹码,尤其打上了未成年人这个标签。

评判一个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过程,就是运用法律逻辑进行推理论证的过程。而认罪认罚是:只要犯罪嫌疑人签署了具结书,结论就只能具有唯一性。此前,律师在法庭上可以正常发表辩护意见。认罪认罚制度施行后,一旦走这一步,律师在庭上的“独立辩护”实在尴尬。

当90%以上的案件都作了认罪认罚,所有的问题当然就不复存在了。这不仅包括审判过程中,还包括事后翻案程序上。

截至目前,徐昕团队成功完成了59个无罪辩护案例。董万军案疑点重重,核心证据不能成立,口供自相矛盾,法院能否守住底线,扛住信访压力,提供一个接近真相的判决?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