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状告林草局项目解约后擅用其成果,一审法院以“无诉讼主体资格”驳回起诉


2022年初,巩合德教授以拟入职山东某高校的名义与云南省寻甸县林草局签订了一份“寻甸县草原检测评价”工作合同,双方约定该高校对寻甸县43个样地、12650个草班进行外业调查、内业整理,并提交纸质和电子成果,技术服务费为55万元。

同年11月,寻甸县林草局以巩合德团队提交的成果不合格为由终止合同并拒绝付款。之后,巩合德发现寻甸县林草局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此前该团队上传的数据成果并通过了省级验收。于是,他一纸诉状将对方告上法庭。

寻甸县林草局辩称,巩合德团队的外业调查数据绝大部分不合格,以致于该县相关工作落后于其他区县而被问责。无奈之下,林草局聘请第三方代为完成此项工作。如果原告认为第三方利用其数据,侵犯其知识产权,应该起诉第三方,而不是起诉寻甸林草局。

2024年10月30日,寻甸县法院作出裁定认为,巩合德并非合同当事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驳回起诉。11月19日,巩合德告诉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有确凿证据证明寻甸林草局使用其数据,他已就此提出上诉,如果败诉将起诉对方侵犯其知识产权。

云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昆明分院出具的回执。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云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昆明分院出具的回执。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寻甸县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案涉服务合同载明的内容,山东某大学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巩合德签订合同,处理合同事宜,现山东某大学并未主张合同无效,故巩合德关于合同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应认定案涉合同成立并生效。

“根据山东某高校的书面意见,其未明确表示将案涉合同的相关权利转移至巩合德,寻甸林草局关于巩合德并非合同当事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抗辩能够成立,巩合德的起诉不符合‘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主体’的条件,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现已受理,应当驳回起诉。”10月30日,寻甸县法院一审裁定,驳回巩合德的起诉。

一审裁定下达后,巩合德向昆明中院提出上诉。巩合德认为,他与寻甸县林草局形成了事实上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且寻甸县林草局委托的第三方重新对12650个草班和43个样地进行外业调查并不具备客观条件,所以必然使用的是自己团队的劳动成功,应当支付相应费用。

巩合德解释,寻甸县林草局是“寻甸县草原基况调查”成果的所有者和使用者,且根据云南省林业调查规划院昆明分院出具的证明材料显示,已存档数据中涉及他团队成果的小班数共1577个,样地数7个,“寻甸县涉嫌强行占用这些数据和照片,已构成侵权。”

11月20日下午,寻甸县林草局有关负责人回应上游新闻记者称,不便对此事进行答复,一切以法院判决结果为准。“我们这边催着交成果,他那边又交不出来,他起诉也好、上诉也好,都属于他的正当权益,林草局无权干涉。”对于被指占用巩合德合法劳动成果,该负责人称,二审法院也会调取相关数据,“是否侵权,只能由法院来确定。”

巩合德称,如果二审驳回上诉,他将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再次起诉对方。

上游新闻记者 李文滔